心理矫治融入庭审环节
[size=5]心理矫治融入庭审环节□本报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张定生[/size]
[size=5]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少年审判把矫治未成年被告人作为工作重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将心理矫治融入庭审环节,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化功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改造和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近几年,该院未成年犯挽救和转化率达99.6%,许多少年犯悔过自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心理矫治,修补有缺陷的人格
该院少年审判将心理矫治融入庭审环节的实践始于2006年。他们在对上百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因调查分析后,将心理矫治分为三种类型,即发展型心理矫治、医疗型心理矫治和改造型心理矫治。为提高心理矫治的效果,该院从分管少年审判的院长到庭长、审判员主动参加进修和培训,均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资格,同时在高校聘请了一些有经验的心理学专家参加心理矫治工作。针对不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会疗”,设计心理矫治的方案和方法,因人施教,分类做好心理矫治工作。
少年犯王某初中毕业时因父母离异而感到自卑,后因不加辨别跟随团伙盗窃而被抓。该少年庭在对其犯罪动因调查时发现,行窃行为只是源于“过瘾”的心理动机。针对此情况,他们邀请心理专家一同为其制定了心理与行为矫治的方案,即以健康心理为导向,充分挖掘其战胜自身心理问题的潜力、能量,使其从根本上解除源于心因性的犯罪动机困扰。办案法官和其父母商量,将其安排到与该团伙相隔较远的环境中进行监管,同时安排一名法官心理咨询师运用理智情绪疗法,后来,这名少年犯不仅改掉了身上的恶习,还经过努力考上了一所大学。
建立基地,提高就业自立能力
少年犯邵某因涉嫌抢劫被提起公诉。主审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邵某的家境十分困难,母亲又患有癌症,其父母曾因无钱治病一起跳湖自杀未遂。邵某为了让母亲能多打几次杜冷丁,减轻病痛,实施了盗窃。他在母亲病逝后,离开了家庭与社会不良青年混在一起,共同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50元及衣物等。庭审中,邵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当庭递交了悔过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合议庭在经过慎重研究后,依法对其判了缓刑。为了使其在被判缓刑后能接受监督,不再做有任何危害社会的事,同时也解决今后的就业问题,该少年庭将邵某送至江宁法院与南京金宇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创立的“青少年成长护航基地”。邵某在护航基地的严格管理下,不仅得到了改造,而且也学到了劳动技能,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之才。
成立“青少年成长护航基地”,是江宁法院少年庭加强对缓刑少年犯帮教的一种方法。他们先后与2家企业合作创办了这样的基地,分别有6名被判缓刑犯的少年在这里得到改造培训,取得了一技之长。
建立制度,形成社会帮教合力
2007年5月,江宁区法院汇同区检察院、公安局等9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复学、升学、培训就业问题的意见》。应用制度,保证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这在江苏省为首创。
江宁法院少年庭的法官认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复学、升学、培训就业进行歧视,不仅侵犯了他们合法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他们的改造成长。为此,在该院的倡导下,在区委的支持下,区委出台了该《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对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不得责令其停课或劝其退学;对解除劳动教养、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免于刑事处罚以及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培训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江宁,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复学、升学、培训就业问题有了制度的刚性保障。该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已先后帮助46名缓刑少年犯回归学校、恢复学业,帮助6人解决了就业,有4人考上了各类大专院校,有9人获得了各类表彰。[/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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