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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 发表于 2008-10-11 18:13

13年前的取保候审金 该退吗?

13年前的取保候审金 该退吗?[wmv]http://download.xinli110.com/zhuanti/tljc.wmv[/wmv]

新闻发言人 发表于 2008-10-11 18:42

你去打官司都无门,哪个法院肯受理你的事,
肯定是那法院院长脑子有问题
他们是很明白:地方法院不会受理,他们自己的法院你去呀……


我现在该怎么办,请大家给我出出主意了……谢谢
南京市长信箱回复说:不在管辖权限之内,管不了……

还严重篡改法律条文:把被告人改成对涉案人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先说明一下:我是95年3月13日被抓,95年4月4日他们扣押我保证金10000.00元,95年4月11号对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95年4月12日放我出来,我一直在南京,他们没有以任何方式找过或通知过我……


我今天去找南京铁路公安处的法制科了,他们还是以各种理由来证明他们当时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肯退钱及我其他的要求,具体如下:

1、对我作出取保候审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理由是:他们一直是按刑事案件来处理……

厉害吧,关我一个月,受审一个月,找罪名一个月,找不到罪名,我想自由,还收什么保证金一万,取保候审一年,现在还说钱不退……

《引用》耿彬科长告诉记者,吴标涉嫌的犯罪团伙案件中,有二三十个人被取保候审,社会危害性很大,但由于没能从当时的刑法上找到相应的罪名,故而他们没有被批捕,更没有被起诉,结案后其他人交的保证金被转为盗用频率的赔偿金了可是吴标以及少数被取保候审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一直没能找到,经请示领导后依据1987年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做到随传随到而将其保证金没收,上缴国库。

放我出来,是因为找不到可以证明在法律上我是有罪的,应该可以认定此事件不是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南京铁路公安处可以对我:关我一个月,想自由,还得先交一万元保证金,再写保证书,是不是把我当人质……

对其他当事人,为什么是在一年后,铁路公安处才通知其他当事人来,要他们赔偿,说是转为民事案件了,还是打白条收钱,法律依据在哪?

2、收我保证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理由是:看下面我上传的他们找的依据……

  连对我做出取保候审的依据都没有站住脚,还说打白条收钱有法律依据

《引用》南京铁路公安处法制科科长耿彬对记者说,吴标涉嫌的案件适用1995年前的法律,主要适用的是1979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而依据该法规定当年取保候审方式没有“财保”(指使用保证金作为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只能采取“人保”(指使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但该处调阅了1993年公安部法制司给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的一份批复,其中规定警方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情对涉案人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因此该处当年收取吴标保证金的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


看看下面是怎么规定的:

是针对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对管辖的刑事案件,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被告人和保证人的情况……

我请问:我是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人吗?

当时的事件是刑事案件吗?

我是被告人吗?

你们告我什么罪?

其他的还要我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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